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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企业实际经营地须在前海!

2021-10-27 20:19| 发布者: 一彡红衣乱天下| 查看: 73| 评论: 0| 查看评论

拟修订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根据征求意见稿,前海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将进行重要调整。其中之一是在以往要求总部企业注册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的基础上,增加了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的要求。

增加了在地经营条款

为进一步推进深港合作,促进前海总部经济发展,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1日。据悉,上述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是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部企业认定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具体内容有重要变更。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内容,前海新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将突出支持在地经济发展的导向,以进一步做大前海合作区在地经济。原有政策对总部企业扶持对象的条件设置要求企业注册地与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新的政策拟增加要求,总部企业扶持对象的实际经营地也应在前海合作区,以利用财政资金导向性吸引更多总部企业回归前海合作区办公。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实际经营地如何认定也有具体说明。

考虑了扩区后的政策覆盖问题

今年9月6日,《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对外发布,前海合作区扩区正式落地。

根据征求意见稿,总部企业扶持对象应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原前海合作区,或2021年9月6日(含)后在前海合作区新注册设立且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也就是说,对于前海扩区的新增片区而言,扩区落地后新注册的总部企业才可能享受政策。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同时符合此次暂行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同类性质扶持政策之规定的,采取“择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更加突出深港合作

为突出前海合作区政策“港味”,加大对港资企业的扶持力度,新的政策拟重新明确“港资企业总部”的定义,不再以不同标准划分不同类型的港资总部企业,只要申报企业股东满足一定比例港资成份的即可申报,以便于企业理解。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港资企业总部扶持标准将提高。经认定的港资企业总部扶持标准拟按照一般标准的1.2倍执行,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据了解,根据征求意见稿,新的政策还拟在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总部企业扶持标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作出调整,意味着接下来前海的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将有重要变化。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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