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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5 15:35| 发布者: 6557211| 查看: 35| 评论: 0| 查看评论
一、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符合《办法》第九条关于基地企业资质、经营年限(截至2021年9月3日)、基地环境、生产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产品回运的规定,基地规模达到《办法》第十条的要求,不存在《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予认定情形的有关基地企业可提出申请。
二、申报数量
申报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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