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关于完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资助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
(一)个人参加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
(二)企业组织的本企业员工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确定补贴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发布补充通知,适时调整补贴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减免劳动力培训费、提升劳动者技能、促进劳动者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公平原则。符合条件的个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已享受广东省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本市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常年受理,批次核发。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统筹指导、信息系统管理,个人、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发放。
区级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的受理和审核。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标;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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