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
5、除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6、2016年12月1日起,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办企业的,可申请创业补贴。
7、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深圳户籍及非深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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