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进行住院医疗费用的赔付
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社保医疗目录范围内的,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支付70%,不设最高支付金额
深圳市医疗救助人员在享受重疾险住院待遇时,个人自付累计金额由10000元调整为2000元,支付比例由70%上调到80%。
二、可以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费用。
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平安保险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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