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一:补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具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深圳市医疗保行政部门定的基本医疗保脸支付范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先经过深圳基本医保销后,再除10000免赔额,剩余部分按70%的给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费用保金
被保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定的该项保责任的保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金额时,对该被保人的该项保责任终止
待遇二: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隘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疾病,且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生诊断常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保药品目录》(下称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对具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药店实际支出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费用,按70%的给付比例给付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金额最高不超15万元。但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人的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验金额为限一次成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被保人的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对被保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深圳市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如不高于深圳市供应价格的标准,按照药品实际价格由保险公司支付70%,如高于深圳市供应价格标准。按深圳市供应价格由保公司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深圳市供应价格以深圳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供应企业向深圳市医疗保局承诺的药品价格为准。
药品目录中的已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保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或《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名单》范内的药品费用不纳入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支付范围
药品目录内药品已被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药品目录,但两者限定支付范不致,或药品目录内药品不属于深圳市基本医庁保门诊大病用药范围的,被保人则继续享受本保险合同待遇二,已享受深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药品不续享受本保合同的待遇二
药品目录中药品涉及慈善援助的,应当按照慈善机构援助方执行,由慈善机构援助的药品费用不纳入补充特定药品医疗费用保险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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