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人医庁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事项;
(二)应当从工伤保脸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办法》及《深圳市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办法》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1.不符合享受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段的部分;
2.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支付过的部分;
3.未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办法》規定办转诊、备案,在市内、市外医疗机构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
4.末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则力理转诊、备案,在市外医疗机构和药店购买《深圳市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药品目录》内药品
5.住院使用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置換人工器官,因超过基本医疗保最高支付金额而需个人承担的部分
6.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医疗保险统基金支付待遇减半支付后相应增加的个人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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