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生育二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改为生育登记。
●对于超生的处罚,拟由原来“超生二个以上子女,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改为“每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
●拟建立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综合保险制度。
●对失独、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发放计生扶助金,在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租售保障性住房、就业帮扶、提供家庭医生及家庭病床时,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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