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深圳市依法登记设立的用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
1、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
(备注:员工申请欠薪垫付,要在以上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但不属于下列人员:
1)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前项人员的近亲属;
3)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人员;
4)欠薪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人员;
5)累计欠薪数额不足两百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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