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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小伙为赚“快钱”竟转卖微信账号,结果……

2021-10-23 07:45| 发布者: 猫一只| 查看: 93| 评论: 0| 查看评论

原标题:千万别这么做!19岁小伙为赚“快钱”竟转卖微信账号,结果……

微信等账号如不妥善保管,

或成别人诈骗的工具!

随意买卖账号,更是不可取。

19岁小伙詹某,

为了蝇头小利触犯刑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该案。

信息时报资料图

诈骗案频发,嫌疑人身份竟是买来的

2020年,被害人段某加了“老丁”“风水大师沈某”“方总”等人一系列微信号,因为“耳根软”,段某听信了这些“大师”的投资赚大钱“路数”,被骗14万余元。

2021年初,被害人张某被一名自称“刘某”的男子加了微信,“刘某”称有很好的投资、理财项目,在“刘某”的连番引诱下,张某被骗15万余元。

这接连发生的诈骗案件背后,嫌疑人的身份竟是买来的。这些用来诈骗的微信账号,来自19岁小伙詹某。初中文化的詹某没有工作,但总有要花钱的地方,这让他萌生了挣快钱的想法。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8日间,被告人詹某为了非法牟利,收购“XXX219”“BOB130××××7628”等微信号及密码,每个微信号加价几十元至二百元不等后,转卖给微信昵称为“乘风(牛转乾坤)”的男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上述微信号被冻结时,詹某还提供申诉解封服务,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期间,詹某共收购再转卖给微信昵称为“乘风(牛转乾坤)”的男子手机微信号共26个,非法获利两千多元。

2021年3月12日,詹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和技术支持、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詹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切勿因小利出售个人信息,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本案被告人为了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提供相关的微信账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作案目标,他们通过网络传播和非法交易大量窃取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而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因此,相关账号的申请注册人不得租借、转让或者售卖给非申请注册人使用。

如今,随着新型网络犯罪的形式层出不穷,不少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等通讯软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增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避免在社交软件上透露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和动态,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记不要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切忌为了贪图小利轻易出售个人信息,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如发现个人相关认证账号存在异常,要及时向平台投诉,以免被盗用、“借用”于不法行为。

同时,切勿为赚“快钱”,转买、转卖相关个人信息。因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助犯”,触犯刑律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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