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下列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之一:
1.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2.体现亲子关系的户口簿。
3.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公证书。
4.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
老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应由各自户籍地派出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只有一方派出所证明的,提交《结婚证》予以认可。
其他单位出具证明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公章的,予以认可。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列明所有关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6.反映亲子关系的人事档案履历表。
7.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2.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
3.申请人配偶系国(境)外人员的,核验国(境)外身份证件。亲子关系证明中未体现该配偶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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