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1. 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 由本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含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以下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3. 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
4. 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注意: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以个人名义申请
1.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 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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