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牵头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科技型企业。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具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
(三)涉及应用示范内容的,应明确应用示范场景地点,提供应用场景主管部门(市级)出具的推荐意见函,或与应用场景主管部门(市级)签订的《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示范地点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项目结题时应提供应用场景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户评价报告。
(四)鼓励联合申报,聚焦关键核心问题,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联合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协同创新,合作单位不超过2个,并注意以下事项:
1.提供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研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分配等相关内容,其中申请单位应当负责研发内容的50%以上;
2.申请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3.项目组前5位主要成员中至少3位为申请单位研究人员;
4.有企业参与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市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的金额,并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五)高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申请人以及同一家企业只能牵头申请1项本专项项目。
(六)本专项项目不计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范围。
(七)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八)申请(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申请(包括合作)单位未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深圳市黑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科技抗疫专项项目申请书原件。
(二)2020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五)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原件;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七)50%以上项目组成员(即项目总人数的50%以上,须包括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内(截至8月份)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八)合作协议原件(如有合作单位);
(九)应用场景主管部门(市级)出具的推荐意见函或与应用场景主管部门(市级)签订的《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并明确示范地点,示范地点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十)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十一)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或省科技计划立项文件、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一经立项,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市财政资金申请额与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三、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单位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在线填报。
四、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8月14日-2021年8月29日(截止24:00)。
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除课题8软科学研究项目外,其他课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防治”中填报),并按照本指南申请材料的要求在科技业务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三)书面材料提交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联系电话:
电子信息领域:88100682、88101054;
生物环境领域:88102164、88100637;
智能装备领域:88127371;
软科学领域:88102523;
技 术 支 持 :86576087、86576088;
应用场景单位:84398522、84398558(深圳海关)。
五、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六、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电子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项目拟定——社会公示——项目审定——书面材料提交——计划下达——合同签订——经费拨付。
七、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八、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九、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收费
不收费。
十一、年审或者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声 明: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请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请。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创新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项目申请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请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申请单位一经立项,即对项目执行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开展研发活动,完成约定目标。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监督,配合主管部门完成中期检查和抽查。有义务最迟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纸质验收申请资料。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记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取消其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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