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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疫情防控期间居民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

2021-9-4 21: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 评论: 0| 查看评论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

  一、居民进入药店,应当全程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体温超过37.3℃或健康码为“黄色”、“红色”的居民,请勿进店购药自行服用,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指引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二、居民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购买非《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的,可按正常流程购买。

  三、居民体温正常且持健康码“绿码”购买《目录》内药品的,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问询以及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旅居史、症状、购药用途等信息的登记报告和核实工作。代购《目录》内药品的,还应如实提供实际用药者信息;如果实际用药者有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提醒购药居民通知实际用药者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药店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居民购买《目录》药品的登记信息上传登记管理系统。

  四、对确实无法使用智能手机出示健康码的居民,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查询购药居民“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卡为“绿色”的,方可准许进店遵照指引购药。

  五、药店要落实哨点监测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店查验、销售《目录》内药品登记报告及问询服务。

  六、防疫工作重如泰山,请广大居民和零售药店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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