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深圳市2022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365元。
二、提高相关联动社会救助标准
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深府〔2010〕72号)和《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的相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2048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每人每月2184元。
三、资金渠道
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由各区(新区)财政列支。
四、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新区)应当按照本通知印发当月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名册和特困人员名册补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其中,2022年新纳保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补发资金须在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相关要求
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各区(新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各区(新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所需资金,各区民政部门要抓紧完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精准核算发放金额,完成发放手续,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同时,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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