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按规定保存或报送本通告第四条所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内首次逾期申报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自行在申报表填报享受优惠,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二)涉税事项咨询
纳税人进行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可选择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深税”、深圳税务服务号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或查阅。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如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参照本通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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