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正材料
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提出全部补正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如果通过网上办理行政审批手续,补正材料通知书应在网上出具并可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的,即为申请已被受理。
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中应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具体时限。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1、行政审批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2、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者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自收到补正材料后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属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4、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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