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①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
②其他人员(以下简称非重点扶持对象)。
申请条件
①除重点扶持对象之外,非重点扶持对象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②借款人需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受社会保险参保要求限制;
③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④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予提供反担保;非重点扶持对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及以下的,免于提供反担保,10万元以上的,按经办银行要求提供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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