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办理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深圳市)
2、经办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3、投资人身份证明(深圳市)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提交审批文件(深圳市)
其他说明: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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