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自2020年度开始,所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修订版本)。
(二)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保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备查事项相关资料;
5.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6.非居民企业在深设立机构、场所需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基本信息及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1至3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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