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标准
(一)对光明区中小民营企业(不包括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企业和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在2020年1月23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其在2020年1月23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总额最高20万元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利息支付月数进行资助)。
(二)限人民币贷款,限企业名义贷款。
(三)企业多笔贷款均申请贴息的,累计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累计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
(四)每家企业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五)原则上企业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光明区贴息政策,不重复享受区直各部门财政贴息,贴息实行总额控制。
相关说明:
一是《操作指引》规定贴息期限为2020年1月23日至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结束日,目前疫情已进入常态化防控阶段,因《若干措施》有效期为2020年12月31日,故《操作指引》按照《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即贴息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
二是本次贴息资金将从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故需满足《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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