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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21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申报条件

2021-9-5 15:33| 发布者: qq2638841408| 查看: 17| 评论: 0| 查看评论

申报条件

(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其中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按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技术进出口相关统计制度要求,登陆商务部网站,及时、全面、真实进行相关业务登记和填报相关统计报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http://fwmyzb.mofcom.gov.cn/;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系统: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pages/login/QuicklyLoginBase.html)。

3.近五年来(自2016年起)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项目发生时间在各资金申请项目要求的期限内。

(二)专项条件

1.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在我市范围内成立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2)经商务部等部委认定的数字服务出口基地、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完善提升相关公共服务能力的。

2.重点服务进口

(1)企业进口的服务应当列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2019版)。

(2)进口服务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进口服务付汇凭证,且付汇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数据)。

3.技术出口业务

(1)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及《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调整内容(商务部、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已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贸易管理信息应用)中登记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实际出口额。

(3)出口的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不低于50万美元(须在商务部业务系统填报数据)。

4.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1)服务外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①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报表。

②以“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核准的实际执行额为依据,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国际服务外包执行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2)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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