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牵头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科技型企业。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牵头申请单位的全时在职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具有承担重大科研项目能力。
(三)涉及应用示范内容的,应明确应用示范场景地点,提供应用场景主管部门(市级)出具的推荐意见函,或与应用场景主管部门(市级)签订的《科技应用示范项目协议》,示范地点应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项目结题时应提供应用场景主管部门出具的用户评价报告。
(四)鼓励联合申报,聚焦关键核心问题,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医疗卫生单位联合开展产学研用合作和协同创新,合作单位不超过2个,并注意以下事项:
1.提供合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研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分配等相关内容,其中申请单位应当负责研发内容的50%以上;
2.申请单位财政资助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3.项目组前5位主要成员中至少3位为申请单位研究人员;
4.有企业参与的,自筹经费金额应不低于市财政资金资助企业的金额,并提供自筹经费投入承诺书。
(五)高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的项目申请人以及同一家企业只能牵头申请1项本专项项目。
(六)本专项项目不计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范围。
(七)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八)申请(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申请(包括合作)单位未列入“深圳信用网”国家、深圳市黑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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