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已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20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
3.近五年(自2016年起)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可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以申报项目企业为主体参加国际性展会及境外线上展会的展位费用。
国际性展会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展览会,且已列入《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目录(2021年版)》(详见附件1)。
(三)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项目(线上展会已实施项目),已支付相关费用,已取得当期支持时间内的相关单据和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四)项目费用仅支持申报项目企业银行账户支付,不支持现金、个人和关联公司等支付方式。
(五)申报项目企业主体须与相关费用单据、支付凭证和合同协议等申请材料信息相一致。
(六)每个企业所申报符合以上条件的展位费用总和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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