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照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不存在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确因政策允许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标明并注明原因。
5.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二)专项条件
1.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项目
(1)独立站2019年1月1日前上线运营,且持续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2)独立站近一年(2020年7月-2021年6月)平均每月销售额30万美元(含30万)以上;
(3)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独立站域名所有权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应用项目
(1)申报项目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万元。
(2)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企业自行建设和运营,其所有权须归属于申报企业。
(3)申报企业应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或交易平台企业,交易企业指主营业务为通过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独立站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交易平台企业指通过搭建网上交易洽谈平台支持跨境电商交易企业或其自身开展跨境商品销售的企业。
(4)申报企业2019、2020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5000万元。
3.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奖励/资助项目
奖励项目:申报企业被商务部遴选为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
资助项目:申报企业在海外运营的单个公共海外仓项目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需直接或间接持有申报海外仓境外投资主体不少于50%的股份;
(2)在境外运营2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具有可持续性;
(3)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入库质检、营销推广、线下展示、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中的3项以上服务;
(4)具备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信息化系统应包括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WMS(仓库管理系统),ERP具备但不限于订单管理、库存管理、头程运输管理、计费结算等功能;
(5)仓储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深圳始发中欧班列境外沿线城市[1]、RCEP成员国仓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
(6)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深圳企业占比不低于60%。
(7)申报海外仓未获得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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