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是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二)2019年8月5日以来首年度实际销售额不低于50万元的符合首批次目录的新材料产品。
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新材料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且到款额须占售价的60%(含)以上、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
首年度是指项目申报单位签订第一笔合同后的整年度(365个自然日),时间范围不超过2019年8月5日至今。
(三)申报单位具有实授的相关新材料产品关键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并具有清晰的所有权。
(四)申报单位守法经营,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申报新材料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申报多个项目的,所用专利不存在重复使用情况(每个专利只能使用一次)。
(六)同一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已获得市级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支持方式和标准
支持方式为事后直接资助,标准如下:
资助标准为资助金额不超过一定期限内深圳市首批次新材料产品销售额(不含税)的30%,单个企业可申报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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