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C类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或者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澳门申请单位”)。
其中,香港公营科研机构,包括所有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包括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和澳门理工学院。(详见附件1: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C类项目香港、澳门主要申请机构清单)。
(二)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于申请单位(全职是指从申请单位支取薪酬的人士,例如本地大学的现有教职员)。
(三)项目组成员严格遵循科学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四)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请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同一项目”是指经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使用相应软件对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后,相似度为30%以上(含30%)的项目。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深圳市财政资助资金购置或者试制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及收益、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港澳申请单位所有,项目研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应当在深圳进行。
(六)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未违反国家和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且承担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不存在超期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情况。
限项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承担或参与的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或“深港创新圈”项目在研项目不超过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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