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按产品类别划分(每个项目包含一类产品,对应一个首台套目录编号),申报项目的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同材料间用红色纸张相隔,编写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统一使用白色纸质封皮,书脊须打印年份、专题、项目名称、单位名称),在材料封面、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材料一式1份。材料清单如下:
(一)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版原件(申报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深圳市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扶持计划申请书》。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搜索申报事项名称“首批次重点新材料扶持计划”,在线填报(http://wb.gxj.sz.gov.cn/indprom/sfm/#/apply?itemCode=59070699331442004010002440300);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或企业法人签字的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
(六)新材料生产研发企业和用户在2019年8月5日至申报截止日前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申报新材料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且符合对应目录主要参数指标。如销售合同未包含技术参数,则应提供与销售合同同时签订的技术合同等)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新材料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新材料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八)与销售合同对应的新材料产品实际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
(九)发明专利与申报新材料产品关联性的说明,并提供与申报产品直接对应的已授权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发明专利申报、受理、实质审查、授权等能反映专利实质内容及过程的完整材料;涉及专利转让的,需提供发明专利变更申报书、专利转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由省级及以上的法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新材料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如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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