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深圳市知识产权重大专项资助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具有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相关重大项目的研究经验;
3.具有从事知识产权重大专项的专业人才和团队。
二、不予资助的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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