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通过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办理完毕人才引进手续;
2.人才引进后户籍在宝安区,且不存在跨区变更的情况;
3.申请人已获得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4.本人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自引进我市时起(以《高等院校毕业生介绍信》、《招调员工通知》、《调动通知》、《留学人员行政介绍信》落款日期开始计算)应在宝安区内全职工作,且由注册地为宝安区的用人单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首发的,须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申请续发的,须连续缴纳18个月及以上(所服务的用人单位和社保缴纳单位应保持一致,不含补缴、断缴、个人缴纳或农城化人员股份合作公司缴纳情况);
6.申请人首次申请该项补贴,应当在市租房和生活补贴全部发放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以系统受理成功时间为准);续发申请须在第一笔补贴发放结束后24个月内提出(以系统受理成功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首次申请的,或由非审批单位原因造成的超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7.申请人所服务的用人单位注册地及税务登记地均在宝安区。
备注:
此项补贴分两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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