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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条件+政策原文

2021-9-7 14:16| 发布者: 安家深惠| 查看: 31| 评论: 0| 查看评论

培训条件

区人力资源部门结合辖区产业用人需求,确定并公布各区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职业(工种)目录、学徒总名额。每家企业每年新申请学徒人数不超过本区当年学徒总名额的50%。

学徒培养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区重点产业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可培养技师。中高级技术工人培养期为1至2年,技师培养期1至3年。

申请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了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

(四)具备与学徒培养目标相对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

学徒培训对象由企业在本单位年满18周岁,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员工(不含劳务派遣员工)中自主确定

但是,不得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确定为学徒培训对象:

(一)已在本市领取与学徒培训项目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已在本市参加同一职业(工种)相同及以上等级的学徒培养计划;

(三)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已备案且尚在培训期内的学徒;

(四)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五)已申领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或者已列入培训计划的员工。

企业自主确定合作学徒培养的培训机构。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技工院校或者职业院校;

(二)由广东省、本市、各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或者同意备案,办学地址在本市内且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

企业参与新型学徒培养计划的人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家企业每年新申请培训学徒人数不超过本企业员工总人数的20%(以申报时企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人数计算,下同);

(二)按照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划分班级,每个班学徒人数不超过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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