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不予以办理:
①、《机动车驾驶证》中的姓名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显示的不相符;
②、《机动车驾驶证》上显示的出生年月日与居民身份证上显示的出生年月日不相符;
③、《机动车驾驶证》与系统中所登记的内容不符;
④、所持的旧版异地《机动车驾驶证》中的 “有效期止”的月、日应与“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相对应,并按照“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进行计算,造成驾驶证有效期已过期的;
⑤、驾驶证有效期已过期的;
⑥、新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N、P的,或旧准驾车型为A、B、N、P的,或年龄为60周岁以上的其审验日期超过一年以上的;
⑦、所持驾驶证为各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⑧、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显示的“初领日期”时不满18周岁的;
⑨、所持的《机动车驾驶证》损毁(坏),未能完整、清晰辨别当事人身份信息的。
以上第①、②、③、⑧类情况,需回到发证机关进行变更、更正后再办理转入;第④、⑤类情况,需回到发证机关进行期满换证后再办理转入;第⑥类情况,需回到发证机关办理恢复业务后再办理转入;第⑦类情况,先将驾驶证办理转入到该省内的市一级地区后,方可再转入深圳;第⑨类情况,需回发证机关进行换证后再办理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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