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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辆报废标准

2021-9-8 06:43| 发布者: 痴歌不歌痴| 查看: 36| 评论: 0| 查看评论

报废标准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灭失的

2、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3、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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