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已于7月1日起实施了第二十二阶段的黄标车限行措施,在全市对所有黄标车(含营运黄标车)实施了全区域、全时段限行。黄标车如上路行驶,会受到以下处罚:
(一)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尾气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处500元罚款,扣留机动车;
(二)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处300元罚款;
(三)未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或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
(四)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处2000元罚款;
(五)机动车尾气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进行排气污染防治强制维护的,处2000元罚款,查扣车辆;
(六)逾期不按《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要求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处500元罚款;
(七)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500元罚款,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收缴物品;
(八)机动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扣留驾驶证、扣留行驶证;机动车有十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扣留机动车、扣留驾驶证、扣留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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