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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医院改扩建工程高坠事故调查报告:6人因瞒报被刑拘 ... ...

2021-8-23 23:04| 发布者: oaig389nnagio| 查看: 60| 评论: 0| 查看评论

今年6月,在深圳市南山医院改扩建工程施工中,一名焊工不慎从通风管道井洞口坠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该事故被瞒报,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布的一份事故调查报告披露了上述情况。

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冒险违章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调查组建议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此外,6人因瞒报已被警方刑拘。

瞒报:与死者家属达成和解,异地火化

涉事工程名为南山医院改扩建施工总承包工程,总造价约人民币53亿元,地下3层局部4层,建筑高度为98米,建筑物分为国际诊疗中心、急诊楼、住院楼、医技楼、行政楼、感染楼和污水处理站。事故发生地点为该工程工地医技楼4楼,当时工地工人正在实施通风管道井临时防护栏拆除作业。

据调查报告,经调查分析,2021年6月2日7时左右,焊工李某高和杂工段某仙开始拆除通风管道井的临时防护栏,南侧网片拆除后,因需要铁锤敲打螺丝,李某高遂让段某仙去库房取铁锤。而李某高独自在作业时,因没有系挂安全带,不慎从通风管道井洞口坠落至1楼地面。

深圳南山医院改扩建工程高坠事故调查报告:6人因瞒报被刑拘

事故工程位置

深圳南山医院改扩建工程高坠事故调查报告:6人因瞒报被刑拘

事故现场

当日7时10分左右,段某仙返回作业现场,发现出事后,立即打电话报告。随后,李某高被工友等人送往南山医院急诊科。9时左右,李某高经抢救无效死亡。

澎湃新闻注意到,南山医院改扩建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南山区建筑工务署,总承包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华南公司),监理单位为深圳市特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监理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深圳市伟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劳务公司)。

这起事故是如何被瞒报的呢?

调查报告显示,李某高死亡后,医院抢救室当班医生郭某华看到现场有派出所警务室的工作人员(郭某彪,南山保安公司派驻南头派出所桃苑社区警务室保安员),也就没有再报警。中建三局华南公司事故工程项目执行经理符某伟则安排伟业劳务公司劳务队负责人胡某俊与死者家属商谈并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吩咐中建三局华南公司事故工程项目行政总监李某联系死者遗体处理事宜。

李某通过中间人郭某彪找到了赵某哲(深圳市安瑞泰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哲指使翁某军(深圳市殡仪馆驻南山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销毁死者出入太平间的信息。6月4日2时左右,赵某哲安排车辆将李某高尸体运送至惠东县殡仪馆火化,并由死者家属将骨灰带回四川老家。符某伟及相关人员未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人因瞒报被追究刑责

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人民币,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冒险违章作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高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系挂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冒险在洞口临边实施通风管道井临时防护栏拆除作业,导致自己从通风管道井洞口坠落至1楼地面。

其间接原因有:1、中建三局华南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如对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保证工人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洞口临边作业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冒险违章作业,督促工人采取系挂安全带等安全防护措施;公司事故工程项目经理付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全面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

2、中建三局公司对中建三局华南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3、特发监理公司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对作业现场监理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4、伟业劳务公司未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为事故工程安排的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李某高,其年龄超过合同要求的年龄段,对劳务工人的管理存在不足。

针对上述事故,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中建三局华南公司、中建三局华南公司事故工程项目经理付某、中建三局公司、特发监理公司和伟业劳务公司,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还建议,中建三局华南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吴某龙、事故工程项目安全总监金某、安全员张某峰、班组长吕某洪,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方面存在不足。责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由区纪委监委另行独立调查。

对于瞒报行为,事故调查组认为,符某伟和胡某俊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且参与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李某、郭某彪、翁某军、赵某哲等4人参与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建议追究6人的刑事责任。目前,上述6人均已被警方刑拘。

事故调查组还建议,中建三局华南公司、公司事故工程项目执行经理及相关人员参与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对隐瞒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中建三局华南公司事故工程项目经理付某,作为该公司在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工程项目执行经理及相关人员参与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失察,对隐瞒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政府相关管理单位人员履职情况,由区纪委监委另行独立调查。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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