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依据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没有的应提交接生记录、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3、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特殊情形
① 原《出生医学证明》只有一方母亲或父亲信息的,只提交一方有效身份证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②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死亡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证明文件(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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