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深圳户籍人员)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第一胎残疾: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不孕夫妻收养子女: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双独或单独夫妻生二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特殊行业从业者: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农业人口且第一胎为女孩: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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