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充电设施的要求。
(1)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
(2)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委第44号令)要求,应当进行节能审查的充电设施项目,需取得市(区)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规定。
(4)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规划要求,新建建筑配套建设的充电设施不给予建设补贴。
2、对企业的要求。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须由单一企业申请,不接受联合体申请,且企业注册地应当在深圳市。
(2)按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充电设施”补贴有关事项的说明函》(深发改函〔2016〕3237号)要求,运营企业在深圳市累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总功率达到8000kW方可申请补贴,同一运营企业首次申领补贴后,新增建设总功率达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请。
(3)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并接入深圳市统一充电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全面、准确、实时上传相关信息;
(4)企业近三年内在“深圳信用网”未被列入国家推送地方联合惩戒黑名单、未被我市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我市有关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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