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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8 20:41| 发布者: 痴歌不歌痴| 查看: 13| 评论: 0| 查看评论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注:
(1)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撤回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2)只有提出指标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获得申请编码,并在申请时选择“竞价”方式获得指标,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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