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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9-8 20:48| 发布者: 一彡红衣乱天下| 查看: 7| 评论: 0| 查看评论

政策原文

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小汽车增量调控政策,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方便市民车辆更新,根据我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汽车,是指按照《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纳入调控管理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二手小汽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小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以下简称周转指标),是指本市二手车经销商收购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小汽车,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时使用的指标。

周转二手小汽车是指使用周转指标办理转移登记的二手小汽车。

二手车经销商是指在本市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注册登记且经营范围含二手车经销的经营者。

第四条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调控中心)负责全市周转申请审核、指标配置以及周转指标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审核周转指标申请,负责采取有效手段对周转二手小汽车静态存放、上路行驶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审核周转指标申请,负责使用周转指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负责对周转二手小汽车违规上路行驶的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市商务部门通报。

第二章周转指标的配置

第五条经市商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调控中心核实,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二手车经销商可以向调控中心申请配置周转指标额度:

(一)具备定点存放周转二手车条件,且存放能力与周转指标申请量匹配;

(二)建立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周转二手小汽车定点存放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周转指标额度配置周期为一年。

第七条周转指标额度配置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调控中心以二手车经销商上一年度二手车交易量为基准配置周转指标额度,最高不超过基准的10%。首次配置以2019年度的二手小汽车交易量为基准。

(二)调控中心向二手车经销商配置周转指标额度时,应扣除尚在占用的周转指标数量和因违规行为需要核减的指标额度数量。若应配置指标额度低于当前尚在占用的周转指标数量,则从后续释放的指标额度中递补扣除、核减。

(三)注册成立不满一年的二手车经销商,其周转指标的额度可以按其注册资金和经营规模等因素,参考现有类似规模二手车经销商的交易量基准进行配置。

第八条调控中心可会同商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况,对周转指标额度的数量和配置周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周转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二手车经销商与原车辆所有人签订购车协议完成小汽车收购,通过二手车周转指标申请系统上传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相关牌证、购车协议及原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申请使用周转指标。所购车辆符合本办法规定,且二手车经销商尚有未使用的周转指标额度时,由调控中心发放周转指标。

二手车经销商与原车辆所有人签订购车协议时,要明确约定车辆在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方面的责任。车辆申请周转指标之前,须消除交通违法记录,处理完毕交通事故。

只有可以取得深圳市小汽车更新指标的小汽车方可申请使用周转指标。不得以周转二手小汽车申请其他指标。使用周转指标的二手小汽车必须临界报废期2年以上。

第十条二手小汽车使用周转指标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符合《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由调控中心发放更新指标。

第十一条周转二手小汽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二手车经销商不能就此车申请更新指标。二手车经销商使用周转二手小汽车办理抵押贷款及其他变相融资的,必须向相关贷款等机构书面说明周转二手小汽车的登记性质,明确告知上述规定。

第十二条周转二手小汽车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相应周转指标额度自动释放可在本年度内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变相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

第十四条调控中心、商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周转指标配置、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共享机制。调控中心应会同商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对二手车经销商的周转指标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周转二手小汽车的管理

第十五条周转二手小汽车应在固定经营场所内静态存放并接受管理。周转二手小汽车除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办理转移登记、销售试驾、维修需要外,其他情形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周转二手小汽车需上路行驶的,由车辆所属的二手车经销商向商务、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上路行驶的时间与区域范围,原则上连续上路行驶时间不超过24小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驶离所在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市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周转二手小汽车出入固定经营场所登记制度,定期对周转二手小汽车定点存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不按规定要求定点存放或者违规上路行驶的行为,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通报调控中心。

第五章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周转二手小汽车长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调控中心应按下列规定核减二手车经销商的周转指标额度:

(一)六个月及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按相应车辆数量两倍核减;

(二)十二个月及以上、十八个月以下的,按相应车辆数量五倍核减;

(三)十八个月及以上的,按相应车辆数量十倍核减。

第十九条周转二手小汽车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二手车经销商应提交法院查封文书或公安部门立案证明材料,向调控中心报备。查证属实的,自报备之日起,停止计算周转指标占用时间: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二)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停放位置或在经批准的上路行驶期间被盗抢的。

第二十条二手车经销商违反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的,首次出现,自违规行为查处之日起,半年内取消周转指标申请资格,两次及以上出现,自违规行为查处之日起,两年内取消周转指标申请资格。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经销商违反第十六条相关规定的,自违规行为查处之日起,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申请周转指标资格或取消周转指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经销商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方式申领、使用周转指标的,自违规行为查处之日起,两年内取消周转指标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二手车经销商因违反本办法受到的处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周转二手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转移登记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限期更新的小汽车不得使用周转指标办理登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商务局、市公安交警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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