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1、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2、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转入我市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3、广东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转入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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