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自竞价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 通过竞价平台打印《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在竞价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指定的10家非税收入代收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深圳地区任一营业网点的柜台,一次性将全部成交价款直接缴付至深圳市财政指定账户。买受人按规定缴清成交价款的,由代收银行向其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2、如买受人未按照《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缴付成交价款,造成成交价款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到账的,后果和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如买受人未按照规定缴清成交价款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其竞价保证金本金及利息不予退还。
4、买受人缴清成交价款取得增量指标后放弃使用或者逾期未使用的,已经缴纳的成交价款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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