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
个人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其名下所有小汽车均不能取得更新指标,但车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除外。
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调控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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