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及初审
培训机构收集本机构符合条件的教师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社保清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或签收表、《龙岗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长期执教津贴申请表》(点击下载)、培训机构申报教师公示公告、《龙岗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长期执教津贴汇总表》(点击下载)等相关材料,认真审核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机构公章。对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在申报表及汇总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机构公章,连同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二)审核
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人员对各培训机构报送的材料逐一核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形成执教津贴资助清单。
(三)审定
职业能力建设科审核通过后,提交区人力资源局会议审定。
(四)公示
审定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将资助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局将执教津贴发放至所在培训机构基本账户,培训机构将长期执教津贴纳入教师本人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应税所得,并代扣代缴。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区人才办备案;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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