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时间:
公共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申请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
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
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股东及出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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