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见习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两年以上、职工人数1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
(二)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30人以上各类企业,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见习终止情形
见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终止见习单位资格:
(一)见习单位在首次申报后12个月内未有见习人员进行见习的;
(二)见习单位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连续12个月没有新的见习岗位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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