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见习单位: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两年以上、职工人数1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
(二)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30人以上各类企业,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见习单位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工作计划,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配备见习指导员;
(二)落实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工作环境,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见习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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