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广东省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21〕13号)和相关政策指引规定办理。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按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执行),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1、对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
2、对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我市通过采取后台数据共享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市社保经办机构分别于2021年9月30日、12月31日对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单位采取免申请受理,按规定核查后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经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即可获得稳岗返还相应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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