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
受理标准
(一)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及以上的;
(二)具有健全的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内部培训制度,日常培训记录完备;
(三)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中心联合惩戒系统“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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