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7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应当于7月1日前直接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评价。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8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区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评审专家小组,通过审阅申请资料、组织现场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等方式进行复核(评审要素见附件3),并于9月1日前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复核意见。复核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确定拟认定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三)认定公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拟认定为市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其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家,宏跃创智旗下科技门户网站 - 爱家,爱生活,心安处即故乡。
Copyright © 2001-22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宏跃创智 X3.4